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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民政部、公安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结合乔丹体育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及其各部门印章、领导公用名章和公文、信件、证件、证书、报表、协议(合同)等用印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的刻制、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确保安全、秩序规范、责任明确、有据可查”的原则。
第四条 理事长是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理事长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印章管理权限授权给秘书长。
 
第二章 刻制、改刻与废止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的刻制、改刻与废止由秘书长提出,经理事长通过方可。
第六条 基金会印章在遇到丢失、被盗、损毁等情况时,管理印章人员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并递交书面说明,秘书长将情况汇报理事长,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本制度处理。
 
第三章 登记、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印章在基金会秘书处综合部进行登记。印章管理员应将每枚印章登如印章登记台账内,并将此账永久保存。
第八条 印章的使用,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根据理事长和理事会的要求,需要加盖基金会印章的文件、材料或协议书等,须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印章。
2.各种印章的使用,应在《印章使用登记审批表》上进行登记,说明用途,并由部门负责人、秘书长签批。
3.各种印章原则上不准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除登记审批外,须由印章管理部门安排专人携带,随使用人员一同前往办理印章使用事宜,并及时归还,确保印章使用安全。
4.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公文纸、信纸等上加盖印章。对非法使用印章的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给予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第九条 印章的管理,按照一下原则进行:
1.印章统一由秘书处综合部保管。印章管理员调离工作岗位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2.财务专用章与银行预留印鉴由财务专人保管,法人人名章须有本人或指定的财务负责人管理,与财务专用章分别放置在两人处。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3.理事长代表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管理印章的日常使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印章情况。
4.理事、监事随时对印章管理工作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乔丹体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附件:
《印章使用登记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