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信息公开 > 资质信息 > 乔丹体育基金会获得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近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联合发布闽财税〔2018〕5号文件,审核批准乔丹体育基金会等106家社会团体获得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这是我会首次获得此项资格。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证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规定,基金会在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企业捐赠资金,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资金,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取得,可使捐赠人(企业法人、自然人)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捐赠免税政策,有利于基金会吸收更多的捐赠,进一步推动体育公益事业的发展。
     
附:关于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乔丹体育基金会在序号第54)